行政复议申请

一、行政复议范围

按照 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》第六条的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:
     (一)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警告、罚款、没收违法所得、没收非法财物、责令停产停业、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、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;
     (二)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、扣押、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;
     (三)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、执照、资质证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、中止、撤销的决定不服的;
     (四)认为公安机关违法集资、征收财物、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;
     (五)认为符合法定条件,申请公安机关颁发许可证、执照、资质证、资格证等证书,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、登记有关事项,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;
     (六)申请公安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、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,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;
     (七)认为公安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。

二、行政复议申请期限

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》第九条的规定,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,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;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。
     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,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。

三、申请行政复议需提供的材料

(一)行政复议申请表;

(二)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;

(三)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复印件;

(四)法律、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。

四、行政复议受理 

 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》 第十七条的规定,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,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,对符合或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,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,并书面告知申请人;对符合本法规定,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,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。

五、行政复议决定 

依据《行政复议法》 第三十一条规定,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;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。情况复杂,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,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,可以适当延长,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;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。

  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,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,并加盖印章。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,即发生法律效力。 

  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便民服务电话8783783